RoHS (China) Policy
在 2006 年的 2 月 28 号,中国颁布了一项新的法律,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ACPEIP)。ACPEIP 通常被称为中国 RoHS,因为就禁止物质而言,与欧盟的限制有害物质指令相似。
与欧盟的 RoHS 不同,中国的 RoHS 只影响已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名录中的产品和部件。
我们的产品目前没有一个直接隶属于中国 RoHS 法律的范围。我们的传感器是‘超出范围的’,因为大多数是 B2B 销售,有些可能会销售给经销商。在这两种情况下,当我们的传感器结合到一个可能在范围内的产品中时,我们可以为我们的传感器提供关于违禁物质的信息。
ACPEIP 规范在中国市场宣传的电子信息产品包括:
- 铅
- 汞
- 镉
- 六价铬
- 多溴联苯
- 多溴二苯醚
符合行业标准SJ/T 11363-2006规定的门槛。原则上,最高许可门槛与欧盟RoHS委员会决定(2005/618/EC)公布的门槛一致。然而,ACPEIP 法律还包括一些超出 RoHS 指令的要求。例如,中国法律要求在 EIP 所列受影响的设备上附加特殊标签和补充信息。在 2007 年底或 2008 年初前,政府亦会强制部分环境影响评估计划的测试及认证。
所有在中国制造或进口到中国的 EIP 都属于 ACPEIP 的管辖范围。标签和补充信息要求涉及每一个 EIP。另一方面,对某些物质的禁止以及在销售前需要获得认证,只涉及那些将在特别关键产品目录中定义的EIP。关于编制本目录和实施核证的最后规则和标准尚未出版。
时间框架:2007 年3月1日:包括标签和补充信息:影响,除例外,每一个产品定义为 EIP。重要提示:用于进一步处理的 EIP 不必标记。有关资料必须由供应商提供,但禁止使用物质的具体日期尚未确定。
然而,我们认识到,我们的一些传感器将被我们的客户用作他们的系统中需要兼容这些系统的部件。为了向这类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我们正在进行一个大型项目,将我们的大多数传感器转换为合规。